(一)主观明知认定难
组织卖淫类案件中,“明知”是必要犯罪构成要件。实质招募职员、发号施令和分配非法收入的组织者总是隐藏于幕后,犯罪团伙的低级成员对组织者的信息知之甚少。团伙组织者到案后,总是借用其平时隐于幕后的特质,辩称对场合的卖淫活动不明知,意图借此逃脱罪责;还有部分团伙低级成员到案后辩称,其仅听从管理职员的指挥行事,不明知场合内有卖淫活动。对于上述状况,怎么样综合运用证据规则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卖淫人数认定难
《涉卖淫刑案讲解》规定组织卖淫罪的入罪要件为卖淫人数达三人以上,情节紧急的刑罚升格条件之一为卖淫人数达十人以上,故准确认定卖淫人数对定罪量刑具备要紧意义。组织卖淫类犯罪的案发主要通过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而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职员总是有限,现场其他卖淫职员为逃脱或减轻罪责,常常以各种理由推脱和不承认,怎么样综合证据状况准确认定卖淫人数是审理中的难题。
(三)组织卖淫行为界定难
对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差别。尽管有关司法讲解对组织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但在具体个案中,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中组织卖淫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产生了卖淫规模扩大化、卖淫模式去场合化、卖淫组织松散化等新特点,怎么样准确界定互联网型组织卖淫犯罪中的组织行为,成为审理难题。
(四)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帮助组织卖淫罪区别难
组织卖淫类犯罪一般表现为一同犯罪,常常是分工明确的团伙作案,包含策划、出资的组织者,统筹平时事务管理、安排具体卖淫活动的现场负责人,还有听令行事的具体实行人和使犯罪活动更为隐蔽、便利的帮助者。鉴于司法实践中帮助组织卖淫行为的正常的状态及相对独立性,立法上已经达成组织卖淫的帮忙犯正犯化,并单独设置为帮助组织卖淫罪,但在实践中怎么样区别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和帮助组织卖淫犯尚存争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七)